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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沙晚报4月11日报道 一辆正在汽车美容服务部进行日常护理的客车,被该服务部的一名工作人员开出办事,结果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他人受伤,谁该对此起车祸负责?是服务部的工作人员,还是服务部?抑或是该客车的车主?记者昨日了解到,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工作人员与服务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无责。
起诉 诉讼状涉及三被告
市民张先生于2007年7月15日晚遭遇车祸,当时他骑一辆电动自行车沿远大路由西向东行驶,向左侧转弯过程中,被同向行驶的一辆客车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被立即送往马王堆医院抢救,经法医检验,张先生构成八级伤残。经查,将张先生撞成重伤的客车是陈某所有,驾驶人为芙蓉区某汽车美容服务部的职员彭某。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负全责。如今张先生左手伤口仍未愈合,只能在家休养,且暂时不能劳动,饮食起居完全靠其爱人照顾。于是张先生向芙蓉区法院起诉,要求服务部、彭某、陈某共同承担张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费用13万余元,共同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赔偿电动自行车一台或折价款2300元。
宣判 雇员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7月15日,陈某将其所有的金杯面包车送至服务部进行日常护理,服务部在对其进行检修时,因缺少部分配件,便委派彭某等三人驾驶该车前往三湘大市场购买零件,当晚9时许买完零件返回途中,彭某驾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张先生撞倒在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彭某喊来同事将张先生送到医院后逃逸。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彭某是服务部的职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先生受伤的,服务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彭某在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确认,属重大过失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陈某将客车交至服务部进行日常护理,与服务部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服务部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芙蓉区某汽车美容服务部赔偿张先生医疗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共计102866.71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将电动自行车修复后返还张先生(或折算成价款1909元赔偿),彭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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