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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妇俩因如何处理婚内房产涨价增值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律师耐心讲解后,两人顺利达成离婚协议。今日下午,曾成功处理了这起纠纷的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胡湘玲律师,将做客“律师连线”为读者解答法律疑难。
1999年,家住武昌的胡杏和小张恋爱,不久即结婚。2002年起,小张因工作原因调至湖南,夫妻俩长期分居生活,感情逐渐产生隔阂。去年底,两人都作出了离婚的决定。
他们现有住房已由当初的15万涨到了22万。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上,两人产生了分歧。妻子胡杏认为,房产的增值,应该一人一半,而当初支付首付的小张认为应该归自己。离婚协议卡了壳。随后,两人找到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湘玲。
胡律师告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婚姻期间共同按揭款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姻期间房屋增值的部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和婚姻期间,一方以工资收入投资股票和基金所得也属于共同财产的道理是一样的。
最后,小张同意再拿出3万元房产增值款,两人这才和平分手。
今天下午2时至4时,胡律师将做客“律师连线”(85719232)。胡律师擅长民商事、刑事、公司债务、人身侵权损害、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国家赔偿等诉讼、非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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